日前,經浙江省寧波市鄞州檢察院提起公訴,鄞州法院對一起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宣判,古某不僅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還被處以從業禁止。據悉,這也是寧波首例適用“從業禁止”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 2019年7月,古某承包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位于山東省臨沂市的一條生產線,并自購原材料生產化肥。同年9月20日,古某聯系山東某生態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肥業公司”)實際經營者楊某,購買標有該公司注冊商標的化肥包裝袋2000個,并約定用于包裝糧食。
但是,古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將其承包的生產線上生產的化肥,用從楊某公司購買的包裝袋包裝。同年10月下旬,古某在象山某大酒店,銷售其生產的假冒某肥業公司品牌化肥728袋,銷售金額72800元。 2019年10月23日,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該酒店查獲正在銷售假冒化肥的古某,并當場查獲假冒品牌化肥972袋。經農業部微生物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測試中心檢驗,古某銷售的化肥為不合格產品。 今年3月31日,象山檢察院根據寧波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相關規定,將該案移送鄞州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仔細審查案卷材料后發現,古某不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化肥,且自購原料,承包生產線生產化肥,經鑒定其化肥為不合格產品,可能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多項罪名。 隨著案件辦理的深入,檢察官發現,有數十名象山農民購買了古某的假冒偽劣化肥,切身利益遭到損害。檢察官堅持打擊犯罪與維護農民權益同頻共振,引導古某退賠72800元賠償款,及時補償了農民損失,助力農民安全種植,最大限度避免假冒偽劣農資給農業生產造成損害。 因古某積極配合賠償農民損失、自愿繳納罰金、自愿認罪認罰,最終,鄞州法院作出判決,古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此外,古某還被處以從業禁止——禁止古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農資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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