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阿爾山7月11日電(通訊員 王遠飛)備受內蒙古阿爾山地區關注的黑龍江省哈爾濱某某農資有限公司制售假農藥在內蒙古阿爾山地區坑農、害農案,經內蒙古阿爾山市檢察院公訴科審結,該案被告單位及四名被告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7月9日向阿爾山市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哈爾濱某某農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4日,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公司主要經營項目為批發農藥、經銷化肥、農膜。在2012年6-7月間,被告單位與被告人孫某某取得聯系,協商制作馬鈴薯早晚疫病的農藥事宜,并確定藥名為“金法利”,被告人楊某某(系法定代表人)也同意“金法利”這一新藥名。被告人張某(系單位經理)明知該藥存在質量問題,為謀取利益向孫某某處分兩次共定做了200箱金法利 ,并支付貨款。隨后,被告人孫某某通過冒用江蘇省某某農化有限責任公司的農藥登記證號、生產批準號、產品標準號,以江蘇省某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名義為生產廠家,及其提供霜霉威酸鹽、DA-6、萘乙酸鈉、吲哚丁酸四種原藥,由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現該公司已無法查找)代為加工、制作金法利牌農藥共200箱,并將制作好的200箱金法利農藥分兩次通過鄭州某某物流發貨給張某。 以上涉案人員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阿榮旗、阿爾山——伊爾施等地區利用銷售渠道進行宣傳“金法利”與銀法利(某國外知名品牌)藥效一樣,都能治療土豆早晚疫病,在此宣傳期間被告人白某某(系阿伊地區銷售點負責人)在未查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證號等的情況下,先后三次從被告人張某處共購進金法利15箱(其中贈品2箱)、萬法利3箱(其中贈品1箱)。并銷售給阿伊地區的25戶土豆種植戶,涉案銷售數額共計人民幣95040元。而農戶使用金法利后,土豆秧出現變黑、死亡情況,并最終導致土豆絕產,絕產畝數共計2503.29畝,經評估,損失價值為107.24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被告單位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四被告人)將面臨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上、兩倍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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